
违法建筑是我市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不断完善查违工作体制机制。本文旨在梳理历年来我市的查处违法建筑政策。
一、查违政策的初步建立
在上世纪80年代,随着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市经济发展速度逐步加快,招商引资和外来人口增加引起对用地及住房需求不断增加,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开始萌发并缓慢发展。早在经济特区成立之初,我市就开始了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针对私占土地、擅自出租土地、乱建私房、超标准建设私房等行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查处政策。
1982年3月和1983年1月,市政府先后发布《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深府〔1982〕1号)和《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补充规定》(深府〔1983〕1号)。1987年9月,市政府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1988年1月,市政府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决定》(深府〔1988〕253号)。1988年11月,市政府发布《关于严格制止超标准建造私房和占用土地等违法违章现象的通知》(深府办〔1988〕1584号)。1989年11月18日,市政府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农村违章使用土地、擅自出租土地的紧急通知》。
二、查违政策的深化
我市查违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是在1995年之后。其标志是1995年11月《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行,1998年5月我市又出台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上述法律、法规为我市查违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1995年,市第二次党代会确定深圳今后一个时期的改革和发展目标为把深圳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际性城市。而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我市土地资源瓶颈形势日益严峻,土地资源、环境容量短缺的问题暴露无遗,发展空间资源难以为继。另一方面,1998年5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颁布实施,199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划土地管理得到空前地加强在以上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违法建筑困扰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问题更加凸显。
1998年10月,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国土管理决定》(深发〔1998〕23号),要求“切实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并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保障各项建设有序进行,推动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创造良好的环境”,其中特别强调了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改造,要求建立土地和建筑违法违章行为的辖区及部门管理负责制,坚决查禁土地和建筑的违法行为,从根本上扭转违章建筑屡禁不止的局面。
此后,在每一次市委向党代会的政治报告中都有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论述。张高丽同志在2000年第三次党代会上题为《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 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报告中提出“依法坚决拆除各类违法建筑”。李鸿忠同志在2005年第四次党代会上题为《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大力推进改革创新 努力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报告中指出“城市建设发展中许多问题矛盾已开始暴露出来,人口、交通、违法建筑问题突出,环境污染加剧等等”,并且要求“按照‘力度不减、标准不改、目标不变’的原则,继续抓紧违法建筑查处整治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力争3至5年大见成效”。王荣同志在2010年第五次党代会上题为《努力当好科学发展排头兵 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报告中提出“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法规政策,坚决查处土地和建筑违法行为”。
这一方面反映了市委对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违法建筑问题的严重性、复杂性。
1999年3月5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对违法建筑及其范围进行界定,明确查处违法建筑职责分工,对本《决定》颁布实施之前发生的违法建筑作为历史遗留问题来处理,符合条件的予以确权发证,对之后发生的违法建筑坚决依法清理、拆除。
2003年10月,我市开展加快宝安、龙岗两区的城市化工作。2004年10月28日,针对违法建筑出现的新情况,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深发〔2004〕13号),提出成立“深圳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坚决查处各种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严厉打击违法抢建行为,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
三、查违体制的逐渐完善
2004年7月以前由规划国土部门为主导的专业查违模式,及2004年7月至2009年10月以城管为主导的综合执法查违模式,存在执行力不足或缺乏多部门联动等缺陷,执法效力不高。
2009年,在我市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查处违法建筑体制改革,确立了“两级执法、多级管理、部门联动、共同责任”的新体制,在市、区、街道分别设立了规划土地监察支队、大队、中队,进一步强化了人员力量,理顺了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厘清责任,增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执行力。
四、实事求是,疏导历史遗留问题
市委、市政府对违法建筑一方面“堵”,另一方面规定了一系列的疏导措施,2001年的“两规”和2009年的《决定》属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层面的疏导政策。复工政策、一户一栋政策等属于市政府层面的疏导政策。
(一)推行复工政策
2004年10月,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发布后,全市尚未竣工的违法建筑一律停工。停建带来了诸如建筑质量安全隐患、基层经济组织发展停滞等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市政府于2005年2月出台了《关于研究停建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处理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对于宝安、龙岗两区2004年10月28日前开工已责令停工并纳入统计登记在册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由宝安、龙岗区政府根据临时建筑审批管理的授权,按照临时建筑从严审批复工事项。2006年6月5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深府〔2006〕95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按规定已复工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临时建筑,符合规划的,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按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交全额地价后,完善用地手续;并明确自《规定》发布之日起,不再办理复工手续。
截至复工审批工作结束,宝安区共批准复工工业及公共配套项目718宗,共2079栋;龙岗区批准复工工业及公共配套项目187宗,共565栋。复工政策有效疏导了违法建筑,打破了查违只堵不疏的局面,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因停建带来的建筑质量安全隐患,盘活了停建项目,满足了基层经济组织的发展需求。同时,复工政策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复工通知书对复工建筑的建设地址表述较为笼统,存在复工通知书被挪用、借用的现象;二是一些停建项目违反复工通知书的要求,超楼层超面积建设,形成查违新压力。
(二)出台“一户一栋”政策
为了解决私房报建停止时间较长的问题,2006年6月,市政府颁布实施《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深府〔2006〕105号,以下简称《办法》),允许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未建宅基地,按照基底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的标准报建。该《办法》通过加强对我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用地上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解决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无房户、拆迁安置户的居住问题。在《办法》执行过程中,也出现部分获批准的原村民超高超面积建设、不符合“一户一栋”条件的村民“搭车”建设、加建抢建等问题。
(三)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2001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于2002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兴建的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进行处理。“两规”建立了“违法建筑申报—分类甄别—罚款—补缴地价—确权登记”的基本模式,探索出一条解决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道路,也提出了多级部门联合查处违法建筑的工作思路。
2009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立足于一揽子解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明确“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甄别主体、宽严相济、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确立先全面摸底,再区别情况采取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的工作思路。
2001年的“两规”和2009年的《决定》旨在通过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把绝大部分当事人从违法状态里解脱出来,2009年6月2日前所建的各类违法建筑,只要符合相关条件,都可以经过规定程序处理确认产权,核发房地产证。只要是原村民在“一户一栋”且480平方米范围内的历史遗留私房都是免罚款、免地价予以确权,即使是超过“一户一栋”且480平方米外的历史遗留私房,其罚款和补缴的地价相对于确权之后的资产价值,也只是象征性的,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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